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2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四)。
57、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以“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为由拒绝给付设计价款的75%应否支持?
答:工程总承包合同“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的约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据此,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以“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为由拒绝给付设计价款的75%”应予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以“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为由拒绝给付设计价款的75%应予支持。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
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根据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金诚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价款进行审价。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和联合工程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及价款。金诚公司认为,1.方案设计费:投标报价11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100%=1100万元;2.初步设计费:投标报价3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90%=270万元;3.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6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66.47%=398.82万元;4.合计设计费:1100+270+398.82=1768.82万元。
【各方观点】
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上诉认为,至于原判提及总承包合同的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75%发包人不再支付”之约定,其适用条件并不存在。因为案涉项目已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批复,没有证据表明案涉项目可能会出现运营状况不佳以及营业亏损的问题。
平阳旅投辩称,一审认定剩余75%设计费付款条件未发生及属于可预见到的合理商业风险是正确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系带设计方案招标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鉴定人出庭对各方异议内容进行了解释,原审法院认为联合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证据佐证,对其异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确认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方案设计费1100万元、初步设计费270万元、施工图设计费398.8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设计价款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到25%;剩余的合同设计价款的75%在项目运营后以营业收入(每张门票抽取人民币5元)形式按二年分期支付,运营后第一年年末支付50%,第二年年末支付50%,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素,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由于本工程系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75%付款条件未发生。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方可以预见合理的商业风险,即项目即使按时完成,也可能存在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剩余设计价款存在支付不能的风险。同时考虑到省一建对合同解除存在主要过错,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剩余部分设计费用不予支付。确定平阳旅投应支付方案设计费275万元,初步设计费67.5万元,施工图设计费99705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省一建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其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违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关于设计费的支付问题,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设计价款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到25%;剩余的合同设计价款的75%:项目运营后以营业收入(每张门票抽取人民币5元)形式按二年分期支付,运营后第一年年末支付50%,第二年年末支付50%,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素,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可见剩余75%的设计费与门票收入及项目运营状况相关,存在不能支付的风险。本案中,省一建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其与平阳旅投之间的项目合作终止,基于当前设计成果而实施的项目已无法继续运营,应视为合同约定的75%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审法院按25%的比例确定平阳旅投应支付的设计费用,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同,认定平阳旅投应支付设计费275万元。
作者简介
陈浩
联席合伙人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诉讼案例获得者。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合编《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参编《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民航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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