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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8期)

2023-12-29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分享旨在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8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


54、承包人违约解除总价合同的,其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据此,承包人违约解除总价合同的,其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承包人违约解除总价合同的,其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


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固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通用条款14.9.2条约定:“发包人延误付款30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条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14.9.3条约定:“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各方观点】


省一建主张,平阳旅投在收到省一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丧失异议权。


平阳旅投辩称,省一建提出解除合同,必须享有实质性的解除权,必须具有合法合理的解除事由。省一建要求解除合同的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当事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变更双方法律关系,故对其行使条件需科以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进行通知解除;如果赋予当事人甚至违约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当事人有可能通过发出“解除通知”的方式规避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有违合同严守和诚实信用的合同法基本原则;而一概要求相对方在异议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来否定“解除通知”的效力,也会使相对方陷入诉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也明确指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故省一建关于合同异议期满即丧失异议权的主张与解除权的性质及行使规则不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平阳旅投不存在逾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退一步而言,即使平阳旅投存在逾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4.9.3条约定,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条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本案中,省一建前期工程施工量不大,截至2017年11月9日,其申报的两期工程进度款分别为15202142元、6813976元,平阳旅投已支付的5000万元预付款足以抵扣,故平阳旅投未足额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尚未达到“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的程度。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省一建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其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违约。


本案系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解除的鉴定方法,《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如前所述,本案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省一建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相当于按照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鉴定,该主张与前述《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不符,难以支持。


作者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执业23年,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代理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学术著作与实务研究并重,为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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