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0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二)。
56、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承包人主张计取其已投入的临时设施费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承包人已投入的临时设施从经济角度而言后续可以由发包人继续使用。故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承包人主张计取其已投入的临时设施费应予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承包人主张计取其已投入的临时设施费应予支持。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
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
根据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金诚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价款进行审价。金诚公司解释,目前现场完成的临时设施是服务于整个项目的,并不是服务于已完工的项目。
【各方观点】
平阳旅投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临时设施费用437万余元应当由平阳旅投承担,平阳旅投有不同看法。首先,临时设施的建造系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必要设施,建造费用系施工方的成本,已包括在建安工程总造价内,无须业主另外支付。根据5.15亿元中标价和3200万元的建安工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即临时设施费大约300多万元,平阳旅投已支付了200万元;其次,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等文件规定,临时设施费用应在填方中按定额计取。本案中临时设施的费用,鉴定机构已在填方中计取,不能再重复计取;再次,施工方为争创文明工地等优化临时设施的费用系施工方的财务成本,与业主无关。同时,平阳旅投已支付的20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目的是防止滥用和不用,本案鉴定机构确定临时设施费金额为4376813.25元超出标准;最后,本案系省一建擅自解除合同、拒绝施工,其行为直接导致临时设施的搁置和浪费,后果应由省一建自行承担。故平阳旅投没有另行支付临时设施费的义务。
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主张,鉴定机构是按实际建造的临时设施计算费用,平阳旅投认为已在填方中计取,没有事实依据,填方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与安全文明费也不是一个概念。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系带设计方案招标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临时设施费,本案鉴定人在一审时出庭接受质询,对临时设施费作出解释,认为在鉴定时已经考虑重复计取问题,临时设施费系单独列项计算。现平阳旅投主张临时设施费已在填方中计取,不能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重复计价,但未能就该异议提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交有效证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中,已完工程在整个工程中占比较小,本着经济原则,即使双方解除合同,平阳旅投在后期继续施工过程中仍可有效利用上述临时设施,原审判令临时设施费由平阳旅投承担,较为合理,并无不当。
作者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执业23年,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代理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学术著作与实务研究并重,为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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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伟
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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