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经营开展所需资金以及资本结构的安排,确定公司设立及运营所需投资总额以及分别以公司资本金和借款形式投入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会被按照计划投入到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中去。因此,相对于增加注册资本业务而言,减少注册资本的业务在实务中并不常见。但是,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于出资义务和弥补亏损的最新规定,将会使减少注册资本业务成为一些企业不得不面临的新课题。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企业有必要对减资业务最新合规操作进行关注和了解,避免因不合规的操作给企业、股东以及董事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减资业务本身并不是新《公司法》新增的业务,公司可能基于不同目的进行减资,比如,因注册资本金闲置而减资、为满足并购方需求而减资、为调整股权结构而减资等。根据减资的目的,减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在法律、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合规要求是不同的。本文主要针对上述新《公司法》的新规定会引发的两种减资目的,即为了消灭巨额出资而减资以及为弥补亏损而减资进行逐一分析。
一、为消灭巨额出资而减资
(一)减资的目的
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施认缴登记制后,由于对于实缴期限没有限制,为了彰显公司的实力,部分公司股东不是基于理性需求进行认缴,而是认缴了巨大的注册资本金额,同时设定了过长的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在认缴登记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最长五年的实缴期限。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该法的规定,上述巨额出资的公司将面临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问题。
为了避免因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其他按期出资的股东带来法律责任以及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这种不现实的巨额出资,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的情况下,公司有必要在5年内着手减资计划,消灭巨额出资。具体启动时间,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具体财务和经营状况,选择税务筹划上最有利,对公司经营影响最小的时机。
(二)减资性质
该种情形下,是对已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此种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变,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即净资产)也没有发生改变。该种情况下的减资性质上属于形式减资。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净资产的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
(三)减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4001 实收资本”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对于认缴未实缴出资,被投资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在对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金做减资的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实收资本的减少,也不涉及减资对价的支付,被投资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如前所述,该种情形下,是对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金做减资,不涉及到实收资本的减少,也不需要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企业也没有因此获得收入或利得。因此,被投资企业不会因此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五)减资的法律程序
新《公司法》第224条对减少注册资本的一般法律程序做了规定。第225条对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部分特别法律程序进行了例外规定。二者法律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有:(1)前者需要履行逐一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后者无需逐一通知债权人,只需要履行公告程序;(2)前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就无法完成减资程序。后者则无需满足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究其区别的根源主要在于弥补亏损减资的情形下,公司净资产也是不发生变化的,因此,公司可供偿付债权人的责任资产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无需因为减资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而对于为了消灭巨额出资而减资的情况下,虽然公司净资产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从法理上来说,认缴出资额的减少降低了公司债权人可预期的未来公司偿债能力。因此,该种情况下的减资程序还是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与公司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一致方为妥当。并且,新《公司法》对该种情形的减资程序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从法律适用上,也应该遵从减资的一般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分析,消灭巨额出资而减资适用新《公司法》第224条关于减资业务一般法律程序。简单梳理如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制定减资方案。
3、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4、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6、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二、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
(一)减资目的
新《公司法》在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方面做了扩充。按照原先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依次使用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在原先规定的基础上,从法律上明确认可了使用资本公积和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合法性。
(二)减资性质
对于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225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实务操作上主要是通过在实收资本金额范围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对于注册资本总额内仍然有认缴期限未届满的部分或者认缴期限虽已届满但是未实缴出资到位的部分,股东并不能被免除缴纳出资的义务。此点请企业董事会和股东方留意,避免延误该部分出资期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该种情形下的减资从性质上来说,也属于形式上的出资,不导致净资产的流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只是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发生变动,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
(三)减资的会计处理
该种情形下,虽然也不涉及减资对价的支付,但是涉及到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调整,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企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正常情况下,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应相应收回投资金额。在企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情况下,实质上是股东放弃了收回投资金额,用以弥补亏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捐赠,此时公司产生利得,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当期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结合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来判断。这也是可以进行合法税收筹划的地方。
(五)减资的法律程序
如上述第一部分所述,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的情况下,新《公司法》第225条做了特别的规定。综合新《公司法》第22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本情形下的减资的法律程序简单梳理如下:
1、前置程序:应先按照相关规定用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然有亏损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且,虽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但是,结合会计处理,为了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我们认为应该只能在公司实收资本范围内弥补亏损。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制定减资方案。
4、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5、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6、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三、总结
不同的减资目的下进行的减资业务在法律程序、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截然不同。本文仅是就新《公司法》下将产生的两种形式减资业务从法财税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对于实质减资业务将在后期进行分享。
只有在对减资业务从实质上进行清晰的界定后,才能在法律、财务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实务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手段越来越隐匿,减资业务合规操作也是更为复杂。除了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外,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事以及其他股东也设置了比较高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为了能够确保减资业务合法合规,以及董事和其他股东不受牵连,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从法律、财务和税务方面针对减资业务的合规性对公司进行专项尽调,核实和保全合法出资的证据,设计合规可行的减资方案,统筹推进减资业务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
肖梅
执业律师
肖梅律师,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自2007年执业以来,肖梅律师在外资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解散清算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期间为日本多家大型银行青岛分行、世界500强制造企业在中国各地子公司、日系航空公司在华支店、知名商贸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小型日本独资企业、中日合资企业、日企在华商会等众多领域和行业的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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