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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鑫宇:“帮信罪”常见法律咨询解答

2024-03-25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学理上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的正犯化,司法实践中与电信诈骗类犯罪密切相关。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帮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是一种类型是涉“两卡”类,具体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除此之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跑分”类、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吸粉”类以及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类。

 

具体到日常生活中,体现为向他人出租或转借银行卡、手机卡或者帮助他人制作程序、封装软件等,笔者经办的案件中还有因代缴电费赚取差价等涉嫌“帮信罪”的情形。

 

三、不明知是否构成犯罪?

 

“帮信罪”的成立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若行为人确对他人实施犯罪不明知而提供帮助则不构成“帮信罪”,但判断是否“明知”不完全依据行为人所称其是否知情,还需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也是刑事辩护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形,具体为(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具体为(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二)》第九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五、“帮信罪”有什么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上述刑事处罚外,由于“帮信罪”的特殊性,相关人员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以及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六、“帮信罪”是否均能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由于“帮信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轻罪”范畴,加之近几年对于电信诈骗类案件的严肃打击,“帮信罪”的适用频次较高,实践中取保候审以及判处缓刑的案件较多,但并非所有的“帮信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被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

 

由于取保候审属于案件非公开信息,但判处缓刑的案例可公开查询到,经笔者检索近三年内全国的“帮信罪”案件,共检索到案例46876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为34801件,经笔者粗略筛查其中判处缓刑的约为12842件,因此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比例约为36%,而在全部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比例约为27%。

 

相比于其他罪名,上述适用缓刑的比例已相对较高,由此可知若被查实构成“帮信罪”则有很大可能被判处缓刑。

 

结合近几年的定案情况,“帮信罪”可能是距离普通人最近的刑事罪名,因此需要每个人提高反诈防骗意识,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切莫因小失大。

 

作者简介

 

韩鑫宇

 

联席合伙人

 

韩鑫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影视文娱法律业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会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产权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上市公司及证券争议诉讼纠纷解决、强制执行、影视文娱等,参与办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再审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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