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9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一)。
55、“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据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总造价中不应扣除材料下跌差价应否支持?
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结合“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的约定,承包人主张工程总造价中不应扣除材料下跌差价应予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据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总造价中不应扣除材料下跌差价应予支持。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
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金诚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价款进行审价。金诚公司鉴定意见、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金诚公司认为可确定鉴定造价金额为39625080元;平阳旅投质证认为,3962万元中包括直接费用3413万元左右、安全文明措施费437万元、总承包管理费39万元。其中直接费用里面,应当按照实际供应价格计算塘渣价款,差额264万元应当在直接费用中扣减,应当承担的直接费用为3149万元左右。鉴定人解释:双方确认的塘渣供应量是366939.71吨,块石是328.04吨,碎石736.8吨,按照供应价和信息价相差2642183元。塘渣系平阳旅投联系购买的,价格比信息价低,是否需要扣减,应由法院确定。
【各方观点】
省一建、清华建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工程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基于总承包合同特点,承包人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不影响双方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特别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中途解约的情况。即使是单价合同,双方也应按约定价格结算,没有按实际采购价结算的依据。
平阳旅投辩称,塘渣按实际供应价格认定合情合理合法,本案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于省一建实际完成工程量价值进行计算,有实际价值的,当然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系带设计方案招标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本案已完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合同解除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平阳旅投对省一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补偿的问题,应按实际施工投入计算工程造价。本案省一建购买的塘渣价格比信息价便宜,应当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即应当扣减塘渣价格差额2642183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塘渣价格,双方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据此,塘渣的实际购入价格不影响工程造价,平阳旅投主张按塘渣实际购入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省一建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核增塘渣价格2642183元。
作者简介
陈浩
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诉讼案例获得者。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合编《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参编《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民航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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