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分享旨在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7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十九)。
53、联合体成员主张联合体牵头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应否支持?
答: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除联合体协议另有约定外,联合体成员主张联合体牵头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承担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可以结合(2018)黔民初122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除联合体协议另有约定外,联合体成员主张联合体牵头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不予支持。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盘水市钟山区励砺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8)黔民初122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4日,原告华西装饰公司与被告奥地设计公司、案外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共同参加中国农耕历史文化(凉都国学馆)博览园(二期)项目投标。奥地设计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奥地设计公司负责建筑设计,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华西装饰公司负责装饰装修,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负责相应的债权债务。
2017年2月28日,上述联合体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励砺旅文公司签订《中国农耕历史文化(凉都国学馆)博览园二期(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规模为建筑面积17800.2平方米,配套室内外装修、广场喷泉、雕塑、污水处理、停车场、道路、桥梁等全部工程。合同价=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工程暂定总价27103.2万元。
原告华西装饰公司施工后,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单位(奥地设计公司)、建设单位(励砺旅文公司)、质量监督单位(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出具《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表明经原告华西装饰公司施工的“36栋别墅、国学酒店、国学馆、接待中心、水景广场餐厅、商业街、内外装饰工程”等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
2018年1月22日,励砺旅文公司、华西装饰公司和奥地设计公司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核认定表》,载明华西装饰公司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64686659.88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6月由被告励砺旅文公司交给管理公司进行试运行。截至2018年9月17日,被告励砺旅文公司向原告华西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9320万元。
另查明: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励砺旅文公司与奥地设计公司达成一致,奥地设计公司认可收到励砺旅文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423241073元。奥地设计公司陈述,其已支付9320万元给华西装饰公司,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相关的工程款费用。
【各方观点】
华西装饰公司主张,奥地设计公司为案涉项目的牵头人,故请求奥地设计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奥地设计公司辩称,原告请求奥地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主张于法无据,奥地设计公司不是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人,只是联合体承包人之一。
【法院观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励砺旅文公司与华西装饰公司、奥地设计公司等签订的《中国农耕历史文化(凉都国学馆)博览园二期(EPC)总承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国农耕历史文化(凉都国学馆)博览园二期(EPC)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可知,本案的中国农耕历史文化(凉都国学馆)博览园二期工程的承包人为联合承包体,联合体成员由华西装饰公司与奥地设计公司、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成员之间约定奥地设计公司作为该联合体的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分工为:奥地设计公司负责建筑设计,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华西装饰公司负责装饰装修,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负责相应的债权债务。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内容表明,尽管奥地设计公司系联合体牵头人,但对内其在联合体中只承担总体性事务性工作,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外其在施工合同中的地位与华西装饰公司相同,仅为联合承包体的成员之一,亦不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奥地设计公司虽然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但其并非工程总承包人,华西装饰公司作为承包联合体之一亦非工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其与奥地设计公司并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华西装饰公司完成其施工部分内容后,励砺旅文公司接受了华西装饰公司的劳动成果,即接受了给付,故其应向华西装饰公司履行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对待给付义务。奥地设计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华西装饰公司请求奥地设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执业23年,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代理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学术著作与实务研究并重,为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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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duhehao@xingbiaocars.com
李方伟
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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