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前我们研究过,在该文中分析了如何认定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的区别,这些内容亦是本文的基础。在该文的基础上,我们继续梳理并探讨贷款展期对抵押的影响。
一、贷款展期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贷款展期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审判实践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贷款展期是对原债务的补充和延续还是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贷款展期仅是对原债务的补充则抵押权继续有效,如果贷款展期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原主债权消灭,新主债权产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审判实践中多数派观点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抵押权继续有效。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展期如何认定并不是依据协议名称而是考察协议内容,贷款展期如何认定以及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的区别,也是我们判断实质贷款展期与名义贷款展期的关键。
二、贷款展期是否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如未同意对抵押权是否有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贷款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未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审判实践认为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行使,仅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产生影响,抵押权人只能根据原贷款合同确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要求行使抵押权。【参考(2018)浙01民申280号|张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三、贷款展期取得抵押人同意是否需要重签抵押合同并变更登记,如未变更登记对抵押权是否有影响
根据前述分析,贷款展期原则上需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而取得书面同意的方式在实践中常表现为: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同意对贷款展期并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展期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审判实践中认为,如贷款展期取得抵押人同意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如(2019)鄂0102民初2158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巨龙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建国、鲁胜国、李霞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展期及变更协议均已知晓并签字确认,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对龙发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未消灭,各方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虽发生变更,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系部门规章,应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该细则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抵押行为无效......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继续就案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如果存在多个抵押,在先顺位抵押展期是否需要获得再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如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顺位的抵押权人,则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对应的贷款展期是否需要获得再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主要考察在先顺位贷款展期是否对在后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实践中,该等不利影响主要体现为在先贷款展期可能会增加相应债权或利息,减少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但也可能存在贷款展期,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对债务人的利率主张或减免利息等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贷款展期本身并不一定对在后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且有观点认为,如果因为债权增加对在后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登记机关可以涤除因贷款展期导致增加的利息对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享有在先优先受偿顺位,而不是未经在后抵押权人同意就不予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但有登记机关认为期限变更可能导致损益,也可能增益,登记机构无法把握,也无需深究,为稳妥起见需要提交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证明。而笔者认为前述涤除意见可供参考,就贷款展期是否导致主债权范围增加以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就展期部分新增的利息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决。
五、抵押物被查封后能否办理贷款展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抵押物被查封后能否办理贷款展期,法律并未有直接的规定,仅对最高额抵押自收到查封通知后债权数额固定有明确规定。虽法律并未明确,但监管部门可能会以抵押财产已被查封为由而不予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多数观点认为,面临此种情况可以参考前文贷款展期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同类处理,即抵押权人仍可以以原债权主张抵押权,但因贷款展期超出原债权的范围,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审判实践也支持该种观点,如(2017)浙0109民初10473号|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杭州西苑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认为:“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属于对原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由此形成的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范围。但双方约定提高展期期间借款利率的,其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加重抵押财产上的负担,不属于抵押债权的范围,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 结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展期,建议首先考察是否存在查封或后顺位抵押情况。如存在查封则停止贷款展期,如存在后顺位抵押,则让抵押人及后顺位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文件,且提供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最后贷款展期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作者简介
杨光明
德和衡深圳所高级合伙人
杨光明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以公司为主体的高端、复杂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擅长庭审对抗与节奏掌控,办案经验丰富。在确认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信用证与保函、保全与执行、公司股权、民商事案件再审等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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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茹
德和衡深圳所联席合伙人
许惠茹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福建某地产公司长期工作,具备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合作纠纷、土地开发纠纷以及执行与保全等商事案件。专注于土地开发、信用证与保函,金融担保,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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