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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付山:浅析疑难复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供货方的代理思路

2024-01-23

近日笔者团队代理了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下称“A公司”)诉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笔者将结合自身对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总结代理思路:

 

一、确定案件管辖

 

我们应当从看到当事人提供的第一手合同材料时就开始判断本案是应提起诉讼还是申请仲裁,以及时、准确地确定管辖。否则会实实在在地影响案件进度。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多份采购合同及订单,不同合同分别约定了“由xx仲裁院管辖”和“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笔者依此将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拆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向法院和仲裁院提起诉讼和仲裁申请。

 

二、审查诉讼时效

 

审查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最后期限起至今是否已超过三年,如已超过三年,需询问供货方有无进行催收,何时催收过货款及催收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时效中断事由。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付款方式为“滚动支付”,所谓滚动支付,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称谓。其是指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抑或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总的债务数额,而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及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在总的履行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该债务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性的特点,不易判定某一笔款项究系支付何期货物的价金,故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较为适宜。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9]43号第九条规定:(价款的滚动结算)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但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一个框架性协议下存在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款的支付有明确指向,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应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冲抵欠款。买受人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冲抵欠款应当按照费用、利息、标的物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供货方主张其中一笔或者数笔欠款,买受人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法院应对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理。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最后一次支付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确认诉讼金额

 

买卖合同解除后,需区分合同已履行和未履行两部分。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除了拖欠的应付货款外主要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

 

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且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违约事由不存在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会将违约金调整事项纳入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意见。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并提供初步证据,另一方坚持认为违约金合理的,应当对实际损失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在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整幅度时,会以当事人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关于逾期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需注意的是在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除金融借款合同外)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利息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不能与违约金并用。

 

(三)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一般应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及其金额如何认定,违约方和守约方存在巨大的博弈空间。守约方作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一方,应当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进行举证。对于违约方而言,应积极通过举证证明该损失不具有确定性、超出可预见性或守约方未尽到减损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或因此获益等事项。由于可得利益属于合同履行后方可获得的未来利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算出具体数额,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往往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等,对可得利益损失酌定一个数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四、确定货物和货款的基本信息

 

(一)合同对交付货物的约定,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标准、交/收货人。

 

(二)货物的交付情况,已交付货物(包含数量及品名)及交付时间,依据一方提供送货单以证明交货的,需查明送货单有无签收以及签收人的身份,货物交付的逾期情况。

 

(三)合同约定交付标准、验收期和质保期,已交货物交付标准,验收通过情况,供货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封存的样品。

 

(四)未交付货物的原因和数量。

 

(五)供货方要求退还货物的依据。

 

(六)合同关于货款支付的约定。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收/付款人等。

 

(七)已付款情况,买方已支付货款及对应货物,支付的时间及逾期情况。

 

(八)买方尚欠货款金额,拖欠时间及原因。

 

(九)双方对款项的对账情况。

 

五、申请财产保全

 

(一)诉讼中的保全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应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

 

(二)仲裁中的保全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目前仲裁中保全的管辖不存在争议,除北京、江苏等指定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各地基层法院均为仲裁中保全法院。

 

(三)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案件需要对被申请人/被告进行财产保全,那么最好能向仲裁委/法院一并发送《先保全后送达申请书》,以保证保全做好前,仲裁委/法院不会向被申请人/被告送达案件受理信息,以提供被申请人/被告知悉其已被提起仲裁/诉讼,进而转移财产的时间。

 

六、应对质量问题抗辩

 

司法实践中,供货方以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常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我们在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抗辩:

 

(一)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超过检验期、质保期或两年最长合理期间

 

首先看看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否对检验期、质保期进行约定,并向当事人了解买受人是否提出过质量异议,何时提出质量异议。如果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超过约定检验期、质保期或两年最长合理期间,此时再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会得到支持。另外,买方超过质量异议期后以设备缺少产品标识为由主张系“三无产品”而拒付货款的,同样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期间、合理期间、质保期等质量异议通知期间的适用顺序应当遵循:

 

(1)有约定从约定;

 

(2)优先适用约定的检验期间,约定检验期间过短则认定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3)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间按照“合理期间”规则确定;

 

(4)约定有质保期的,优先适用质保期为检验期和异议通知期;

 

(5)没有任何约定的,则按照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保期有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规定的质保期。

 

(二)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或者从未发生

 

如果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没有超出质保期或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但在起诉之前买受人从未提出过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直到起诉后买受人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抗辩,可以提示法官注意,买受人其实是在拖延支付货款的时间,无端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

 

如果买受人已经对货物进行加工或者转卖,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也倾向于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买受人在发现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后,还进行多次采购、对账等,并且支付了货款,同样可以作为辅助证明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

 

(三)由买受人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当买卖合同双方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争议时,供货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买受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时,法院一般会确认其证明力。

 

当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对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时,供货方不要轻易自认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质量问题,运用前述第(二)条的方法,证明供货方已经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且交付的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如果买受人坚持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则必须通过质量鉴定环节来查明,申请鉴定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要预先支付鉴定费用,质量鉴定费用高昂、花费时间长,部分买受人考虑到支出的成本,且结果不一定有利,有时会放弃鉴定。如果买受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或者一审中未提起鉴定而在二审中提出申请的,可以主张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不得再做鉴定。

 

(四)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与供货方没有因果关系

 

 核实买受人所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否为自己所提供的货物。如果买受人只是提出质量异议,却没有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样品,供货方将无法进一步举证质量问题的真实存在、质量问题与供货方有因果关系以及质量问题发生的真实原因,其质量异议主张也将无法获得支持。

 

 明确买受人所称的欠付货款是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二次加工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如果是二次加工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可以从买受人在加工过程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零配件之间的适配性和质量规范等是否适当的角度入手,从而切断供货方与质量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可以引用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看看买受人所称质量问题与供货方是否具有唯一因果关系,是否有其他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因素。如果还有其他因素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官有可能认为买受人没有充分举证。

 

(五)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严重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已付款项

 

实践中经常遇到买受人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也不同,有些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可以进行补救。当已经证实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尽量避免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严重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已付款项。

 

七、对供货商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

 

(一)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能够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条、对账单、确认函等书面材料的,一定要签订书面材料。即使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要将货物销售清单、底单及货款支付凭证保存完好。

 

(二)针对欠付货款的客户(买家),供货方一定要定时催要款项,否则很容易导致诉讼时效期满,从而丧失胜诉权。催款的方式:如通过诉讼、发送律师函、确认函、对账函等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与客户(买家)微信、短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与客户(买家)确认货款总金额、已支付金额及未支付金额。

 

(三)针对长期联系不上的客户(买家),供货方一定要在三年之内进行起诉,否则将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四)供货方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打听或者收集客户(买家)的银行账户信息或者房产、车产等财产信息,支付货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在催要拖欠款项无果后及时在诉前或诉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客户(买家)的银行账户及财产。

 

作者简介

 

张翠

 

德和衡(深圳)律师所权益合伙人

 

张翠律师,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部主任,专注于解决以公司为主体的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擅长建工、能源环保领域法律事务,对知识产权项目有所研究。2019年代理的某诉讼案件,被某省高法列为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代理的某诉讼案件,被某省高法参选2018年度全国优秀案例评选。社会任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深圳市黑龙江省商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协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哈战队”法律服务团队创始人。

 

手机:13556882277

邮箱:zhangcui-sz@xingbiaocars.com

 

付山

 

德和衡(深圳)律师所实习律师

 

付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参与过多起建设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手机:13396361484

邮箱:fushan@xingbiaoca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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