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银行客户咨询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问题,用以确定银行某笔项目贷款是否可以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笔者试着通过本文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即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由此衍生出两条时间线,即“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即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期间经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而“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须在此期间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诉讼时效经过,保证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陆阳律师金融业务团队长期服务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银行在办理保证业务时无法有效区分和确定“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甚至出现因疏忽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造成保证人免责。下面我们以相关案例来详细阐述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案例:A银行与自然人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0日,A银行与借款人B(抵押人)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一份,约定A银行向借款人B(抵押人)提供340万元授信额度(抵押贷款),授信期间为60个月即从2013年7月30日起到2018年7月30日止。同时,保证人C作为A银行与借款人B(抵押人)签署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并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其保证责任。然而在2014年2月起,借款人B未再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因此,A银行于2014年8月28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B(抵押人)偿还借款,并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但因该案自然人B提供的抵押物证书系伪造,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当时法律规定需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因此,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在处理刑事案件期间,A银行并未再向保证人C主张债权。后,2017年10月17日,A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A银行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三十四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1]从A银行2014年8月28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起,保证人C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第三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2]保证人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失效)实施之前的2016年8月28日已经届满,[3]保证人C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失效)的施行而消灭。因此,A银行于2017年10月17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一审法院认为保证人C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成立,予以采信。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中,A银行虽然在保证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是却忽视了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在保证人一直未偿还债务后,而怠于继续主张权利,造成保证的诉讼时效经过,从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造成重大损失。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这两个期间,均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承担问题。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诉讼时效作为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与前者保证期间有着许多不同区别:
首先,保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不得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进行约定,而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的。
其次,保证期间的起算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不相同。本文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根据该法典的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则是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保证期间起算在前,而诉讼时效在后(如图1)。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保证方式的差异也会有所不同:即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则是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保证诉讼时效应为3年。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如图1)
因此,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须厘清上述两条时间线并梳理二者关系,根据上文所述及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得出: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具有衔接关系,保证期间先于保证诉讼时效,那么债权人须先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此时,保证期间因完成使命而结束;同时,又开启另一个全新阶段,即保证诉讼时效。如若该债权的时效保护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诉讼时效经过,则保证人可主张因保证债务时效期间经过而取得抗辩权,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尚未激活,致使保证之债消灭,更不会进入后续的保证诉讼时效阶段。由此可见,保证期间之设立是解决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保证诉讼时效之设立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两者相互紧密配合,从而有效发挥两种制度应有的价值。
律师关于风险防范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陆阳金融律师团队在长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过不断总结,形成以下经验,提醒金融机构客户注意:
1.关于保证期间,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约定清楚保证期间,且具体明确。因《民法典》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长期限,因此,为防止保证期间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与保证人约定一个相对较长的保证期间。此外,需提请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有关规定,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的(含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表述),均厘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2.关于保证的承担方式,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的类型。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建议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体法上,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没有此项权利。正如上文所述两者差异会导致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所不同,前者的保证期间结束,其诉讼时效并未立马起算,而是等到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才起算。相反,后者只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即刻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其二,从程序法上,如若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虽两种保证方式均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单独起诉环节因保证方式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一般保证中,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却不可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相反,连带保证中,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4]
因此,提请各金融机构客户注意,须尽量将保证人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这样更有利于促使债权的实现。
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均存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因此,须关注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积极、及时得行使权利,防止“失权”。即不仅要在保证期间行使法定权利,后续还须密切关注保证诉讼时效动态变化,以防止该有效期间的经过。
注释:
[1]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虽未直接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但笔者理解,可以推断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一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诉讼时效为2年;生效后,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即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诉讼时效3年计算,仍届满,故保证人C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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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陆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陆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陆阳律师执业积十余载,为渤海银行、蒙商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华润公司、中船重工、光大金控、民生科技、北京顺义科技创新集团、中融信托、中植资本等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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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振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助理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方振南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曾就职于山东某中院。从事审判工作近6年,接触过大量公司、金融类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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